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規范貴州遵義指南針商品交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易平臺)的現貨掛牌行為,交易場所是交易平臺提供的現貨掛牌系統。
第二條 交易資格的取得:經交易平臺審核后獲得現貨掛牌交易權利的交易會員均可參與現貨掛牌。
1、交易會員在取得掛牌(買方)資格前,須先將擬購買貨物的質量描述提交至交易平臺審核。待交易平臺審核通過后,交易會員方可取得掛牌(買方)資格。
2、交易會員在取得掛牌(賣方)資格前,須要先將貨物存放于交易平臺指定的標準倉內,標準倉在貨物入庫時會對貨物進行驗收。標準倉確認貨物描述無誤并入庫后,交易會員方可取得掛牌(賣方)資格。
第三條 交易商品由交易平臺公布,交易會員購進和售出商品時可從交易平臺掛牌的交易商品中進行選擇,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向交易平臺申報新的交易品種。
第四條 交易會員在選擇掛牌的交易商品后,應如實申報交易商品的主要商品屬性,包括商品品種、等級、主要質量指標、廠家或產地、交貨地、交貨方式、最少交易量等內容。
第五條 交貨時間:買賣雙方一旦成交即進入交貨環節。
第六條 現貨掛牌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09:30—15:30時,交易平臺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交易時間或暫停交易。
第七條 交易雙方通過交易平臺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達成交易后,應向交易平臺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標準為總交易金額的5‰。交易平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交易手續費標準。
第八條 交易雙方達成交易后,由交易平臺為交易雙方提供結算和交收服務并收取商品的交收服務費(具體費率另行公告)。
第九條 交易雙方通過現貨掛牌交易系統交易并簽訂的交易合同不得轉讓;交易雙方應按照交易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條 現貨掛牌交易系統交易合同的交貨時間按買賣雙方的約定執行。
第十一條 交易平臺現貨掛牌交易系統交易報價是指各交易品種在交收時間按照約定的交收地點、交收方式進行交收的含稅價格,報價貨幣為人民幣,報價單位為元/噸,交易單位為噸。
第十二條 買方通過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應向交易平臺交付定金,定金標準為成交總金額的20%;交易平臺有權根據商品價格變動和實際情況調整定金比率。
第十三條 交易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違約方無權要求退還已劃至交易平臺帳戶的定金,該定金由交易平臺支付給守約方。
第十四條 現貨掛牌交易系統交易的程序:
1、交易會員承諾并簽署與交易有關的責任文件(含數據電文合同),并向交易平臺交付足額定金;
2、賣方應根據其選擇的交易品種,并根據現貨掛牌交易系統的要求,如實申報交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品名、規格、廠家或產地、數量、質量標準、價格、交貨地、最少交易量、該掛牌的有效期等內容;
3、買方通過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選擇所需貨物,在確定認可賣方的價格等所有成交條件,輸入相應數量的摘牌指令即成交,成交價格為掛牌價格;
4、買方可就賣方的價格提出還價,所有的還價信息會通過系統公開。賣方在同意退讓價格后,參考還價信息中的價格和數量等因素,可以選擇相應的還價方進行成交,成交價格為該還價信息的價格,成交數量為交易雙方申報數量較少的數量;
5、買賣指令經交易平臺現貨掛牌交易系統成交,買賣雙方即達成現貨掛牌交易系統商品現貨交易合同,該合同對交易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6、未成交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后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交易平臺現貨掛牌交易系統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平臺相關規定對交易會員定金、貨款及各項費用等進行資金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十六條 結算和交收程序:
1、買方應于交易前將交易資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賬戶,用于交易的結算準備金。
2、交易當日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閉市后,買賣雙方應按現貨掛牌交易合同的約定進行交收;
3、買方應在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前(但不遲于提貨時間),將履約保證金以外的余款支付到交易平臺指定的銀行賬戶。經交易平臺確認后,將《提貨單》交給買方。
4、買方必須于收到貨物提貨單后,按照合同約定由買方提貨人持《提貨單》在3個工作日內到合同約定的地點完成貨物的提取;逾期未辦理的,交易平臺視為買方對貨物無異議;
5、貨物交收或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在最短時間內將貨物交收情況通報交易平臺,買賣雙方對交收貨物數量確認無誤后,交易平臺將買方80%貨款劃入賣方賬戶, 余款待買方對貨物質量無異議及收到賣方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再行劃轉;
6、交收質量:
(1)買方提貨時可委托交易平臺指定檢驗機構對貨物質量進行檢驗。
(2)買方對貨物質量提出異議時,應在實際交貨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交易平臺。
(3)賣方認可買方提出的貨物質量異議的,則買賣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或向交易平臺申請調解。
(4)買賣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本市場組織指定的檢驗機構會同交易雙方進行會驗。費用由提出異議方墊付,過錯方承擔,檢驗結果作為確認商品質量的最終依據;
7、賣方應在實際交貨日后7個工作日內按實際交貨數量向買方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逾期未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則每逾期一天,賣方應按未開具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如賣方逾期超過7個工作日仍無法提供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交易平臺將從剩余貨款中直接扣除稅金部分支付給買方,并將其余貨款劃至賣方帳戶后,視為買賣雙方已全面履行合同。
8、賣方交貨時,實際交貨數量與合同數量間允許有溢短量(溢短裝范圍參見各交易品種規定);有溢短量存在時,以實際交貨數量進行貨款結算。
第十七條 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貨物所有權轉移之前由賣方承擔,所有權轉移之后由買方承擔。
第十八條 交易會員對其名下所有席位在交易平臺成交的合同負有履行合同和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十九條 交易會員通過交易平臺現貨掛牌交易系統交易發生糾紛時,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交易平臺申請調解。爭議各方經協商或交易平臺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交易平臺監督協議的履行;若在爭議發生后7個工作日內,爭議各方協商不成或交易平臺調解無效的,交易會員應將爭議提交本公司所在地的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貴州遵義指南針商品交易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實施。
貴州遵義指南針商品交易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